——与企业共同抗击疫情,为企业复工答疑解惑
2月24日,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省近期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做好分区分级防控、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提出了“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恢复市场经营”、“提供便民公共服务”等多项具体实施意见。此举对于维持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物资供应,保障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帮助各企事业单位妥善应对解决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本律师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近期出台的各项政策文件,总结梳理了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并给予简明扼要的解答,期望能为企业渡过疫情难关贡献绵薄之力。
一、关于劳动报酬支付
1、2020年国家延长春节假期(1.31-2.2),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因2月2日本系休息日,故该规定比法定假日实际延长了2天,该2天亦为休息日。对于劳动者在这3天假期工作的,企业可安排补休或按工资200%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动者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政府采取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在该期间到期的能否延长?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它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并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如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延长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答:(1)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劳动者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病假工资的标准支付相应的待遇。病假工资依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劳动者在因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被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答:对于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或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病人、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劳动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5、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二、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及解除
1、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2、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答:需要。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即根据不同情况应按正常出勤对待。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陕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除因员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
4、用人单位因疫情导致停工停产的,可否因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陕西省范围内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
若确需裁员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答复,《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四、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
李晓宇 律师
2020年2月27日